根據(jù)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T17167-2006)中5.3“能源計量器具”的規(guī)定,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
1.各單位在使用新購的能源計量器具或設備前,應經(jīng)國家授權的計量檢定部門進行校準或自校;
2.能源管理員應按照相應的自校程序對內部校準的能源計量器具進行校準,并填寫《能源計量器具內部校準記錄》;
3.能源管理員應附上唯一標識,以表明合格能源計量器具的狀態(tài),建立計量器具臺賬,并記錄計量器具的數(shù)量、名稱、規(guī)格型號、精度等級、制造商、校準周期、校準日期、安裝位置等;
4.各單位能源管理員(兼職)發(fā)現(xiàn)能源計量器具功能失效或損壞時,應停止使用,并立即送主管部門進行校準、修理或更換;
5.能源管理員應檢查不準確計量儀器檢測到的物體的可追溯性;
6.能源管理員應根據(jù)本程序在相應的時間內定期對不同的能源計量儀器進行內部比較和校準;
7.計量儀器通過周期內部比較和校準后,合格的計量儀器應附有唯一標簽,以表明其在生產(chǎn)中的持續(xù)使用狀態(tài)。
【本文標簽】 能源計量器具的校準自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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